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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4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聲 請 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崇信
代 理 人 吳星慧
上列
聲請
人聲
除權判決
(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
由
聲請人
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
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
,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
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
正本
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
期日
)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
分公司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563,507元
CDA0000000
110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