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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魏定昌



代  理  人  詹素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群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91-NF-0000000
25000股
1張
2
91-ND-0000000至91-ND-0000000
12000股
12張
3
91-NF-0000000
448股
1張
合計
37448股
14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