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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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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洪嘉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未記載
55,000元
JE0000000
110年3月25日
2
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未記載
55,000元
JE0000000
110年4月25日
3
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未記載
55,000元
JE0000000
110年5月25日
4
銘智實業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未記載
55,000元
JE0000000
11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