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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好攝創意溝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興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或到期日)│ ├─┼────────┼────────┼───────┼──────┼─────┼──────┤ │1 │得美行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好攝創意溝通有│500,000元 │SH0000000 │109年1月14日│ │ │司 錢堯懷 │股份有限公司新湖│限公司 │ │ │ │ │ │ │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