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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5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代  理  人  趙鈺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