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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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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除字第 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代 理 人 許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1 │專福興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有美股份有│99,408元 │TQ0000000 │109年8月30日│ │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殷芷若 │新湖分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