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義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儀明
代 理 人 鄭瓊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08 號
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