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彰
代 理 人 翁偉倫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83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 月5 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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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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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
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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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展育體育用品有限│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大前實業有限公司 │17,920元 │AN0000000 │108年11月15日 │
│ │公司 │司北投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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