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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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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葉益宗 
被      告  樺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4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去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