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45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胡木原」記載,以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部分第2行關於「胡木原」記載,均應更正為「胡木源」。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