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森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