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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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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55號
原      告  陳慶昇 
被      告  友宏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應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被告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金門縣金湖鎮,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另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8號5樓,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32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原告勞務提供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