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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簡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簡字第59號
原      告  林京宏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趙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皇承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鼎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而提出本件訴訟,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在卷可查,可徵被告之主營業所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