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王萍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