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09號
原 告 郭恩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席委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3萬8,114元本息;㈡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其聲明㈠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3萬8,11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惟按因給付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原告應暫繳裁判費三分之一即847元(計算式:2,540×1/3≒84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聲明㈡之請求,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3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
參照),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與前開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後,原告應暫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參仟捌佰肆拾柒元(計算式:3,000+847=3,847)。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