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鄭宜婷
王雨文
郭至綺
上列原告等與
被告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主觀之訴之合併,如各原告一起起訴、一起
上訴,並一起繳交裁判費,縱為普通之共同訴訟,法並無禁止合併計算
訴訟標的價額及
訴訟費用之規定,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愈大,繳交之費用比例愈低,則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對於原告或
上訴人並無不利情形(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民事裁判
要旨參照)。另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另有明文。準此,
爰依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4人之2個月薪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退休金差額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1,680元,是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28元,
惟原告本件起訴請求項目中,除關於給付績效獎金、年終獎金部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
非屬工資性質外,其餘關於請求給付2個月薪資、退休金差額共計688,680元部分【計算式:157,000元+150,000元+140,000元+40,860元+52,074元+43,380元+49,878元+11,640元+43,848元=688,680元】,均係因請求給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請求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43,077元【計算式:47,728元-47,728元×688,680元/4,711,680元×2/3=43,07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