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林谷峻
上列原告與
被告嘉群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76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1,690元(計算式:5,070×1/3=1,6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