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卓芳玉
張家瑋律師
宋建誼律師
被 告 芙彤園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玖拾肆萬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4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貳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參拾伍元(計算式:13,335-2,000=11,335)。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