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陳偉揚
被 告 拓領環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Larsen Peter Meldrum
00000000000000 白梅芳律師
楊宜蓁律師
蘇楷文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
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參拾肆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度勞專調字第27號裁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
聲請費參仟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計算式:24,588-3,000=21,588)。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