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靖如
被 告 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