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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聰敏  00000000000000
訴訟代理人(本訴法扶律師)   
            王瀅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文興煤氣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雲嵩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補提證據,本院因其聲請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9月28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