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廖楷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零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計算式詳見本院111年8月23日111年度勞補字第113號裁定),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確認
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