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相 對 人 菘瑱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為
相對人聲請選派
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選派李惠暄
律師(住臺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二)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積欠
聲請人臺北市使用
牌照稅合計新臺幣(下同)6萬673元未繳納,
惟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呂綵瀅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死亡,且其法定
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
爰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81條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
按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者,公司解散;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
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一)相對人積欠聲請人稅款尚未繳納,且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呂綵瀅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公司章程、呂綵瀅個人基本資料及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本院110年10月18日士院擎家宜110年度
司繼字第1695、1710號公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10年10月5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所字第1100959087號函、欠稅查詢情形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2、16-36頁);又相對人為
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死亡,構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公司解散事由,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關於相對人之清算程序,因其章程並無特別規定,且未經股東決議選任,
揆諸上開條文規定,依法本應以相對人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然其唯一股東兼董事呂綵瀅已死亡,且全體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則聲請人以相對人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關於清算人之人選,本院審酌李惠暄律師具備
法律專業智識,足
堪辦理
公司清算事務,由其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不致損害相對人之利益,應屬
適當。李惠暄律師亦表示願意擔任
本件相對人之清算人,有其同意書附卷
可參(本院卷第74頁)。此外,復查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爰依公司法之規定,選派李惠暄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