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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郭金河 

相  對  人  友佳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郭金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金河為相對人友佳投資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開始清算程序,已於同年月23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111年3月21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月24日股東會指派伊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11年3月24日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36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25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股東同意書、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聲請人簽立之同意書及清算申報書收執聯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其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