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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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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玉芳 
代  理  人  曾梅齡律師
相  對  人  林天行 
關  係  人
即  檢查人  曾伊齡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111年度司字第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點中關於「檢查聲請人民國106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之記載(原裁定第1頁倒數第4行),應更正為「檢查聲請人民國104年1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