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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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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進成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進成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鈞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檢查工作程序繁雜,並考量相對人配合情況及法院裁定檢查人報酬僅預付10%等事項,深覺無法勝任本件檢查工作,力有未逮,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上開案件卷宗可稽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