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吳進成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吳進成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為
相對人達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
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
民法上之
委任契約、或應類推
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而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經
鈞院選派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茲因檢查工作程序繁雜,並考量相對人配合情況及法院裁定檢查人
報酬僅預付10%等事項,深覺無法勝任
本件檢查工作,力有未逮,
爰辭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3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度至108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有
上開案件卷宗
可稽。
惟本件聲請人已表明上情,
揆諸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
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即為已足,是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