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奧弗佩烈茨(Ofer Perets,以色列籍)
王懷宇律師
林正航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指定
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英商邁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
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母公司董事會決議指派香港商輝達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母公司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中譯本、簿冊文件保管人就任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4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111年度司司字第18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查閱屬實,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