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伯恩投資有限公司
林冠佑律師
王妤安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敦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
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係屬
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之
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