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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9號
聲  請  人  江美足 



相  對  人  旺旺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江美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旺旺寬頻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單一法人股東快點購股份有限公司並選任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電視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中天電視公司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相對人帳冊清表、中天電視公司變更登記表為佐(本院卷第10至19頁),復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181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1年度司司字第3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