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相 對 人 好孩子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
聲請人先備位聲請為
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及選派
清算人,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
裁判費,總計應繳納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現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備位聲請選派清算人,依同法第26條第1、2項,聲請人未預納費用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
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未同意預納,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