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他字第59號
原 告 吳貞瑩
廖儀婷律師
被 告 奧迪斯高級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依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
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
上開訴訟經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13號判決被告敗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原告於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3號訴訟起訴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4萬3,362元及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提撥6,05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3、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第1、2項金錢請求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4萬9,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本件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為3,500元,原告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計算式:4,000-3,500=500),是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