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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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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他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66號
原      告  江一嵐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裕邦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瑋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芳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委倫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柒拾貳元。
    理      由
一、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7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勞上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1,470 元(第二審上訴縮減上訴聲明為2,070,236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54,772元(第一審裁判費用22,384元、第二審上訴費用32,388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54,772元。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