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原 告 李冠蓁
楊安琪
兼 上一人
原 告 林楷勳
被 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秀芬
創奕人形象廣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鈺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確定
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
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
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
勞訴字第11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8,625元、109,083元、124,202元、195,871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220元、1,110元、1,330元、2,100元,共計5,760元,而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919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841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