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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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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他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他字第77號
原      告  李冠蓁 
            楊安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洪雅婷 
原      告  林楷勳 
被      告  創弈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亨 
            李秀芬 
            創奕人形象廣告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鈺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肆拾壹元。
    理      由
一、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8,625元、109,083元、124,202元、195,871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各為1,220元、1,110元、1,330元、2,100元,共計5,760元,而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1,919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3,841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