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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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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本鏗 
            林朝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蓮恩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趙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11,84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