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38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嘉慶
一、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8,4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捷森旅遊巴士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嘉慶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