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范正達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