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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夙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口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國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482,5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