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4772號
聲 請 人
蔡佩諮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23,478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051元,及其中新臺幣20,000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債權人主張就新臺幣11,051元之利息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之請求
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