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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0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  對  人 
債務人    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東玄 
一、債務人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5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台灣醣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8,56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