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582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梁洲祥
人 4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熔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3,36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3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0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