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
二、
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威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31樓之8」建物區分
所有權人、債務人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前開建物之承租人,其等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其未提出請求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之依據、欠繳費用明細及收取年利率10%利息之依據等,經本院於111年2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
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自
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
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