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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威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新北市○○區○○○路○段00號31樓之8」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債務人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前開建物之承租人,其等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未提出請求台灣神農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之依據、欠繳費用明細及收取年利率10%利息之依據等,經本院於111年2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自難認債權人已盡其釋明之義務。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