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237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賀亨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416,666.74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87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9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UAB "LIGOWAVE TECHNOLOGY"前邀同
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賀亨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案外人UAB "LIGOWAVE TECHNOLOGY"所簽立之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美金600,000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1.51871%計算(以LIBOR六個月報價加年利率1%計算,民國111年1月28日LIBOR六個月報價為0.51871%證三),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案外人竟於110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利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美金416,666.7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賀亨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方慎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賀亨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LIBOR利率查詢。
四、外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UAB "LIGOWAVE TECHNOLOGY")。
釋明文件:=B6=C5=C5v=C3=D2=A9=FA=A4=E5=A5=F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