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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7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大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祺 
相  對  人 
債務人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室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