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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債務人    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典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相對人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2021/06月起,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企業光纖服務費用$88141元及專案補貼款$32000元共計新臺幣$120141元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