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
相對人富泰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2021/06月起,申請使用
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
可稽。
詎料相對人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用,合計積欠企業光纖服務費用$88141元及專案補貼款$32000元共計新臺幣$120141元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