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林勝紘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逸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029,55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