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聲 請 人
蘇孝倫律師
林子堯律師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21,2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遲延
損害賠償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