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801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王語慈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8,515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民法第272條亦有明定。查
本件聲請人以債務人葉少洋、王語慈共同向伊定作工程,
惟未給付工程款,故葉少洋、王語慈應對其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對話紀錄、匯款紀錄、工料單、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惟就葉少洋及王語慈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乙節,依聲請人所提對話紀錄,難以推論王語慈有明確表示願對葉少洋所負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意,債權人既未釋明雙方符合民法第272條之「明示」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之情事,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主張葉少洋、王語慈負連帶清償責任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