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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9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2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23,000,000元,據其聲請內容敘明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259號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支付命令事件卷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已就相同請求核發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既得以該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追償,其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