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
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
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簽發付款人為華南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票號為IB0000000之
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
爰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中記載受款人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於票據喪失經過欄內陳述係受款人將系爭本票遺失
等情,
足徵系爭本票已交付受款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並在返還予聲請人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本票權利人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自
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