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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酷聖石冰淇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付款人為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票號為CD0000000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云云觀諸聲請人所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已記載受款人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報案(受理)內容陳述係為辦理換票作業,系爭支票為舊票須取回,惟聲請人至110年10月22日仍未收到舊票等情足徵系爭支票前已交付受款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並在返還予聲請人收受前即已遺失,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樹林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自難認聲請人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